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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的进口押汇制度及其完善——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中心

     

摘要

―、问题的提出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国内进口商A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B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B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后开立以国外出口商C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其指定的银行D(该指定银行既可能是通知行,也可能是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在C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向C付款、承兑或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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