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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新探析——以新《刑诉解释》第175条第2款为分析对象

     

摘要

传统刑事司法将精神损害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以外,存在理论和实践的争议。新《刑诉解释》第175条第2款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修改为“一般不予受理”,表明人民法院初步放开了对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从“司法为民”角度出发,通过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回应社会关切作出的积极努力。精神损害赔偿受理的“例外”情形理解应结合法治发展阶段,把握侵害人身权利犯罪比例下降、司法救助机制初步完善等新实践变化,对案件受理范围作出必要限定。现阶段,将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及“两金”赔偿请求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受理范围,具有现实可行性。为避免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受理泛滥,可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作为案件受理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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