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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种族歧视问题述评——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为视角

     

摘要

美国虽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但其在批准公约时附上了多项保留、谅解和声明,回避了部分重要的缔约国义务。在美国国内层面,其宪法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只禁止有目的的种族歧视,无法有效应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的间接歧视。在警察对少数族裔暴力执法、使用致死武力的问题上,美国联邦政府难以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标准干涉各州和地方对警察使用武力的规范,进而很难改变各地立法和实践参差不齐的情况。此外,肯定性行动接连受到司法挑战和约束、形式平等观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占据主导地位的趋势、党派间及联邦与州和地方间的分歧与博弈,使美国没能正视和解决其在教育、住房和医疗等领域存在的事实上的种族隔离现象和持续差异,忽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追求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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