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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式与法官的释明权

     

摘要

法官的释明权虽然是法官职权行使的具体表现,但它却不是职权主义的表现.这是因为,作为厘定当事人和法院权利行使界限的释明权,在职权主义中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它也不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交错,而是当事人主义内在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对于正全面转向当事人主义的我国来说,就要转变对当事人主义的片面看法,建立完善释明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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