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权研究 》 >《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产生及其意义

《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产生及其意义

             

摘要

1941年1月6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对国会年度演讲中提出的“四大自由”原则,通过《大西洋宪章》和《联合国家宣言》,成为反法西斯同盟国的主要战争目标之一。因此,战后成立的联合国以尊重人权为基本宗旨有其历史必然性。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提出的种族平等建议,主要是为了寻求提高中国作为非白种人大国的国际地位。由于美、英、苏优先考虑大国在新国际组织中的特殊责任和投票程序等问题,1944年10月由大国拟定的《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只有一项人权条款。在1945年4月至6月成立联合国组织的旧金山会议上,由于中小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代表以及美国非政府组织的共同争取,以及纳粹德国大屠杀暴行的揭露,促使联合国宪章草案增加了七项人权条款。《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是战后形成的国际人权法的第一块奠基石,同时也标志着人类文明进入新纪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