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刑法主观解释的必然性--以语言哲学为径路

刑法主观解释的必然性--以语言哲学为径路

         

摘要

中国刑法教义学的主流观点认为刑法的解释应当采取客观解释,其主要的辩护理由是读者反应论和文本的客观含义论。然而,刑法客观解释论提出的辩护理由难以承受理论诘难。通过语言哲学的径路分析可知,刑法解释必须采取主观解释:一方面,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对立法者意图的语义探知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解释必须采取沟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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