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学术月刊》 >“同案同判”的性质及其证立理据

“同案同判”的性质及其证立理据

         

摘要

"同案同判"立足具体的个案审理与评价,致力于在复杂案件场合对司法裁量权予以限制和规范。就理由-规则的内容联系来看,从"同案"到"同判"的推论正当性必然立基于一个作为前提的一般规则。可普遍化规则为"同案同判"命题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其在普遍实践论辩中的固有地位使之成为支持"同案同判"的一般根据。司法的公共判断属性使法官应以"同案同判"为必不可少的裁判准则,由此保障司法结论的形成不能基于个人偏好,也不能是缺乏正当理由的任意决定。"同案同判"也是司法之所以为司法的组织要素或结构依据,已然规定在司法运行及其个案裁判推理的程序之中。无论是作为司法公共判断的约束性规则,还是作为司法活动自身的构成性规则,"同案同判"都成为法官应当履行的司法义务。"同案同判"成为司法义务并非法律义务,而是一种与司法职能特性和法官行动密切相关的特殊道德义务,是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