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商事仲裁与调解》 >菲尼克斯诉捷克共和国投资仲裁案评析

菲尼克斯诉捷克共和国投资仲裁案评析

         

摘要

2001年,捷克公民贝诺先生为躲避捷克官方对其进行的逃税和关税刑事调查而逃亡以色列,并创立了菲尼克斯公司。随后,贝诺先生以象征性的金额收购了其家族成员手中的两家捷克公司。收购时,两家公司都卷入了未决的法律纠纷。为此,菲尼克斯与捷克产生了国际投资纠纷,并诉诸本案仲裁庭。本案裁决认为适格“投资”应符合《华盛顿公约》和双边投资协定双重测试,并应符合善意原则。仲裁庭关于“投资”定义的解读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