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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参加仲裁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

通过分析北上广深四地七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发现,实践中案外人参加仲裁制度存在突破协议仲裁制度、限制仲裁协议当事人仲裁实施权和对案外人程序保障不力等问题。但在理论上,除损害防止第三人可以突破协议仲裁制度外,应当只允许有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协议当事人基于积极仲裁实施权成为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应受到其他当事人和仲裁机构的限制。案外人主动申请加入仲裁应推定其接受一定程序权利的克减,案外人被申请加入仲裁则应允许其选择是否重新进行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损害防止第三人加入后的程序是否续行由仲裁庭决定。程序重新进行应当考虑节约纠纷化解的社会资源和当事人及时定分止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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