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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力问题研究

         

摘要

《新加坡调解公约》建立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直接执行机制,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强化和发展了调解快速、便捷的优势。一直以来,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只承认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实行商事调解协议的转化执行机制。商事调解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正当程序为理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合法性是其基本原则之一。商事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的原理相通,其纠纷解决结果的效力也应当保持一致。为给《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的落地创造有利条件,本文深入探讨了赋予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力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认为首先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是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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