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绥化学院学报 >《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改进

《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改进

     

摘要

2019年8月7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拟定出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为《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亮相,中国、美国、印度等46个国家对其进行了签署,但自签署以来我国却一直未批准该公约.由于我国的调解制度一直侧重于人民公益性调解,且行政色彩浓厚,在批准该公约之前相应的制度构建必须被提上日程.目前我国专门的商事调解立法存在缺失,对当事人可调解事项的范围以及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规定不明,且商事性的调解机构较发达国家发展迟缓,相关专业人才严重缺失.针对这些问题急需在立法上作出调整,同时加快专业组织与专业人才的培养,为我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做好准备.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