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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及其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

         

摘要

为提高专利成果的转化率,我国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确立了开放许可制度。“开放”指专利权人通过声明的方式,作出许可任何主体实施其专利的意思表示,该声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告,有意实施该专利的主体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按声明中要求的方式支付许可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缔结方式的不同导致开放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较常规的专利许可发生了变化。缔结、履行开放许可合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专利法》规定的开放许可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行政调解和诉讼,由于这两种途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为实现开放许可促进专利技术转化的制度目的,有必要探索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途径,其专家断案、保密、一裁终局等特点与开放许可合同的技术性和对时效的要求天然契合,将仲裁纳入开放许可纠纷解决体系,可有效避免专利非实施实体对产业界的干扰,为培育良性的专利许可市场、完善专利运营服务体系提供新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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