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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不应长期排斥在法治之外

     

摘要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是中国行政诉讼建立初期确立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的合法性、合理性都存在问题,但直到最近的修改仍然没有改变。行政法治的核心是行政权受到司法的约束。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也是行政权。尊重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这种专门性和唯一性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诚信,也是人民信仰法律的社会基础。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意味着中国行政行为只有一半纳入了法治轨道,另一半只能用非法治的方式解决,不符合行政法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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