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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毒重金属”实施2种总量控制监管方式的利害分析

         

摘要

首先,必须明确认定:对第一类污染物实施《源头总量控制》是污控执法和促进经济结构改革的保证条件.这种监管方式自2008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公布以来,更具有其切实实施的可行性.《源头总量控制》与《水环境总量控制》两种监管方式既是各自独立、缺一不可,又是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的关系,目前一些地方的规划管理者模糊和混淆了两类污染物和两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笼统以《水环境总量控制》来监管所有污染物,丢弃了《源头总量控制》,使本应严加管理的饮用水水源地丧失了控制第一类污染物的能力.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中第一类污染物的水质指标与我国实际的水环境背景值有很大差距,存在着"放宽允排量"和"价态转化引发危害"的问题;以一个10 t电解铅的企业为例,证明两种监管方式的铅允排量相差甚大.总之,把第一类污染物与第二类污染物统一实施《水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将带来众多的危害,应当严格实施《源头总量控制》与《水环境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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