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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效力

         

摘要

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效力应依据《公司法》第16条结合《民法总则》第61条及《合同法》第50条予以判定。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构成越权代表,被担保人证明在缔约时其已对公司登记信息、章程和相关决议进行形式审查,该决议外观上无瑕疵的,即可认定存在代表权表象,除非公司证明被担保人为恶意,否则构成表见代表。公司章程对于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未作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于担保总额的限制仅在特殊情形中才对担保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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