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史研究》 >《元史·刑法三》标点勘误一则

《元史·刑法三》标点勘误一则

         

摘要

中华书局点校本《元史》卷一0四《刑法三》“食货”条(第2649页):诸犯界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罚钞四十两,笞四十七,酒给元主。酒虽多,罚止五十两,罪止六十。笔者以为,本处标点有误,正确标点应该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