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我国刑事诉讼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理念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要反对侦查和审判及任何一个阶段在诉讼中享有"重心"的位置。以审判为中心不能理解为以"审判阶段"为中心,也不能理解为仅对"定罪"证据必须经过审判确定。"出罪"与"入罪"同样应当受到司法的严格控制,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完整内涵。法官的角色定位应体现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审判中心主义对职权主义证据制度的直接影响就体现在对法官调查义务的坚持上,强调法官对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无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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