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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处罚权研究

         

摘要

股东大会处罚权之权力渊源并非是公司自治而是市场主体利用公司自愿性配置资源之管理必要性。其不同于公法意义上之处罚权,一方面不能超越私法之法域边界;另一方面必须以公司章程中既定处罚性条款为行权依据。在具体实施层面而言,股东大会处罚决议应以人头绝对多数决方式为之;决议应当包含抗辩程序;除名决议当以除名之诉为特殊生效要件;针对非股东成员之处罚应受利益衡量规则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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