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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捐税综论——以1851—1894年为背景

         

摘要

咸同军兴至甲午战前,各省以"捐"的名目开征了各色杂税,构成了晚清除厘金和海关税之外的另一类新税。为此,在清人眼里,"捐"的意义亦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即由过去的"捐输"或"捐赠"等民间行为变成政府一种新税的代名词。从新捐税的种类来源、征管方式以及收支规模来看,它已经独立地支撑起以各省的道府州县为单位的地方财政运作。因此,随着新捐税的滥觞,一个由中央、各省和各道府州县构成的三级财政体系,在甲午之前就已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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