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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视角下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完善——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

         

摘要

民刑分立的法律传统原则上并不承认民事责任的制裁功能,当然也不承认惩罚性赔偿;而具有民刑分立传统的中国则承认侵权责任的制裁功能,并且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种突破民刑分立传统的重大转变,与市场经济背景下国家对市场秩序有效调控的现实需求密切相关。在功利主义视角下,承认侵权责任的制裁功能并确立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促使趋利避害的市场主体避免有害行为,特别是市场中以营利为目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惧于缺陷产品所可能导致的巨额赔偿来减少和避免频发的产品责任,进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并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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