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论投资条约领土定义条款的改革

论投资条约领土定义条款的改革

         

摘要

传统投资条约采用以国际公法的领土概念界定投资领土定义条款的模式。此种定义方式会导致仲裁庭没有能力裁决但又不得不裁决领土适用问题和投资者母国无法兼顾投资者保护和国家外交利益的困境。为避免这一困境,国际投资法应实现投资条约领土定义条款向"功能性"定义的转变,以关税领土、区域、地点等非政治性空间概念来重新构造领土定义条款的内涵。对于中国来说,采用关税领土的定义方式实为现实性选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