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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罚附随制裁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研究

         

摘要

由于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性质认识的欠缺,现行法律及配套机制无法满足生态修复的现实需求。环境犯罪侵害的是双重法益,司法实践更偏向于刑罚制裁而忽视生态法益的保护,导致刑事审判中对生态修复的判决多样、经济制裁加重被告人负担、多元主体协调困难、监督验收不到位等问题。生态修复的处罚性质是非刑罚处理方法,应当完善刑罚附随制裁的生态修复责任的立法指引,适当扩大刑罚附随制裁的适用范围,明确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机制,明确多元主体地位,探索以修复为目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构建附随制裁的生态修复责任运行保障机制,设立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账户,强化激励机制与生态修复效果监督、验收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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