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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监察法的独特概念

         

摘要

我国的监察法规将实施监察的对象界定为“公职人员”,并没有使用国家法和党内法规中常用的相关概念。现行宪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扩容,此后其外延又被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继续拓展。如果将监察对象直接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即职务犯罪的主体,那就意味着监察法在最根本之处和刑法牢牢绑定,这并非监察立法应当追求的效果。而“干部”主要是一个党内法规概念,兼有“人事档案意义上的干部”和“党政领导干部”两义。前者并不一定行使公权力,而后者又不能囊括所有行使公权力者,均不适宜充当监察法的基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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