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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主体新论——以监察法的公职人员代替国家工作人员

         

摘要

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主体体现出了滞后性的特征.传统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缺点变得更加突出.而借鉴《监察法》中关于监察对象的表述,将《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是合理的、必要的、可行的.采用"公职人员"的表述,能很好克服"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不明的缺陷,并且填补处罚漏洞,更有利于法秩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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