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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国关系在教育法秩序中的规范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切入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家国关系调整趋势在教育法领域的展现。立法过程中,因受“家庭自治/国家干预”这一理念结构的影响,法律名称、责任形式一度调整。这反映出社会大众和立法者仍潜在地用对立的视角理解和处理家国关系,家国关系的规范化似乎没有达到理想状态,需要在学理上进一步反思。从社会变迁来看,家国虽经历了社会功能移转,但依然形成了不可互相取代的结构性制约关系。受制于此,家国关系的理想状态是家庭的服从地位、主动地位、消极地位和积极地位都得以充分实现。以此为标准审视现行教育法秩序的形成过程和现状发现:家庭的服从地位、主动地位虽得以确立,但实现水平较低;家庭在其消极地位层面出现了功能冗余和异化;家庭的积极地位实现不足。对此,立法者在未来应以教育法法典化为契机,遵循教育法领域家国关系的理想要求,提升家国关系在教育领域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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