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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不作被告问题研究——以《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为基础

             

摘要

《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0条否定了之前的“双被告制度”,着重体现复议机关居中裁判的地位,体现了立法者对复议解决争议功能的重视。这一制度在解决老问题的同时,也延伸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新问题,当事人起诉后复议决定的效力定位、法院是否应当对复议决定进行审查评判、是配合全部非被告制度实施的关键问题。为真正贯彻第10条的规定,使其与其它复议改革措施相配合,从而实现复议的主渠道定位,应该明确当事人起诉后复议决定效力终止,法院在审查原行政行为时原则上不对复议决定进行审查,除非复议决定有明显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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