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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基于“京津冀”地区协同立法实践分析

             

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重点领域立法这一司法文明构成要素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立法是重点领域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协同立法本身存在三个基本问题:第一,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选择;第二,区域协同立法的领域难以确立;第三,区域协同立法执行监督困难。本文旨在系统分析“京津冀”地区协同立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就协同立法协作机制、信息交流共享、执法监督、内部利益表达等方面进一步优化,以此完善区域立法体系,推动我国司法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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