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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代建筑细部名类

     

摘要

第一节 术语 官式建筑 按照官方规定制度要求的建筑。是相对于地方建筑而言的,它与各地方建筑的关系犹如今之官话(普通话)与方言。即以宋代的《营造法式》和清代的工部《工程做法》这两部由官方颁布的关于建筑技术工程的法规为准则而设计建造的建筑物。因此,不同等级、性质的建筑,在建筑规模、用材尺度、造型装饰等方面,都有较统一和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逾越。如宋式材分八等,规定华栱长72分°,瓜子栱长62分°,慢栱长92分°,令栱长72分°;清式则分十一等,规定翘(华栱)长7斗口,瓜栱长6.2斗口,万栱(慢栱)长9.2斗口,厢栱令栱长7.2斗口。主要为宫殿、官署、府邸、庙宇,以及高级民宅和公共建筑物等。本书所述内容基本是以官式建筑为范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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