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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控制到利用:刑法数据治理的模式转换

         

摘要

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是数据治理的基本目标。受数据赋权观念的影响,现行刑法采用了控制模式,重在禁止“获取”“泄漏”“窃取”数据的行为,并借此对滥用行为进行事前防范。控制模式忽视了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无法全面、有效保护数据法益,导致既无法有效维护数据安全,亦难以实现数据共享。旨在规制滥用行为的利用模式,是刑法数据治理模式调整的现实方向。利用模式可基于以下路径实现:刑法总则中设置专门条款,指导分则数据法益的解释;适当限制控制模式立法,发挥数据的独立价值;增加滥用算法罪、非法提供算法服务罪,弥补现行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缺憾;积极探索涉数据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避免因刑法介入过度而抑制数据共享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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