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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房屋行为的罪数剖析与构成要素证成

     

摘要

盗窃房屋或盗卖房产一般是指由行为人盗取他人房产权利凭证并通过伪造、虚构、隐瞒等方式形成完整的权利外观后,隐瞒事实向第三人贩卖并进而占有房产权利凭证载明的房屋现金价值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诈骗或合同诈骗罪.从行为、结果、被害人、罪过等构成要件要素考察,盗窃房产权利凭证进而隐瞒事实占有房屋现金价值行为符合数个构成要件,属于罪数领域的问题.以罪数理论的核心处理原则即量刑合理化判断,唯有以盗窃罪从一重罪论处方足以保护被侵犯的法益.从盗窃权利凭证维度对盗窃罪犯罪构成重新诠释,盗窃房产权利凭证形成完整权利处观进而隐瞒事实贩卖的,其在行为方式、被害人确定、盗窃后续行为理解等方面应有特殊诠释,此种诠释有《刑法》第193条第3款盗窃权利凭证立法例作为背书,仍应当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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