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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规则和限制路径

     

摘要

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本应当同时符合过失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逐一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作为义务等要素。可是通常来说,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越多,该罪的成立范围也会相对应的缩小。为了处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过失不真正不作为之行为,有观点提出只需通过单纯的过失犯或者单纯的不作为犯的构成框架,从规范层面判断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应当认为,单纯的过失犯说有忽视作为与不作为间要进行等置性判断等缺陷,而单纯的不作为犯说存在刻意回避行为人对结果有无具体的预见可能性等问题的分析,且这两种学说都将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基本内涵完全等同,不当扩大了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因此,在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中有必要认真论证每一个构成要件要素的成立,厘清注意义务和作为义务二者的关系,合理框定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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