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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待可能性”的平易化

     

摘要

学界讨论热烈的“期待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却遭受冷遇。造成如此现象的症结在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以法律规范为适用依据,而“期待可能性”只是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理论性要件要素。实际上,“期待可能性”之精华,不在于其作为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要件要素的形式表现,而在于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有无与大小的实质内容。据此,若将“期待可能性”做“去虚求实”的平易化释读与规范化对接,则可以解决其在司法实践中受冷遇问题。具体是,将“期待可能性”所指向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有无或大小的事实,根据刑法关于定罪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立法规定或司法规范,予以罪责免除或减轻评价与定罪量刑运用,如此路径方可促进刑法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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