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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罚没收入作为司法经费用途的历史惯性

     

摘要

罗马法通过适用罚金刑收取罚没收入,作为一种司法收入形式,支撑和促成了专业刑事司法队伍的形成,培育并不断发展了古罗马的专业刑事司法体系。我国清末的刑制改革确立罚金刑作为主刑,主要原因在于罚金刑存在筹款功能,能让司法部门提取部分经费,切实解决司法运行经费不敷问题。民国政府为解决司法经费短缺,暂行特别会计制度,由司法部主抓刑事罚没收入。用刑事罚没收入支用司法经费,刑事罚没收入成了民国司法机关的物质供给生命线。新中国成立后,司法机关也形成了罚没收入提成、退库或返还的传统,罚没收入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行提供了重要支持。从古到今,司法经费都很难摆脱与罚没收入之间的联系。刑事罚没收入支用于司法经费的制度,学界形成了较为普遍的反对意见。多数刑事案件中,刑事司法服务的半公共性半私人性、半公务性半私务性,才是导致司法经费斩断不了罚没收入依赖惯性的根本原因。由政府利益诉求和私人利益诉求共同培植起来的刑事司法,总难免出现半国家经费半罚没收入、半官方资本半民间资本经费混搭运行的财经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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