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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狱对监狱企业的依赖性

         

摘要

<正>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对监狱企业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具有二重性的特征,一方面,监狱依赖监狱企业提供罪犯劳动改造场所和对象,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另一方面,监狱依赖监狱企业经济效益补充监狱经费不足。笔者认为,监狱对监狱企业的依赖性将长期存在,而对监狱企业经济效益的依赖性则应当取消。新中国监狱创建以来,形成了劳动生产改造罪犯的特色。劳改工作、劳改队、劳改场等名词标识了 40年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内涵。直到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后,监狱工作、监狱、监狱企业才取代劳改的称谓,与世界惯例接轨。而劳动生产依然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方法。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我国监狱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些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先进性,而且表现出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高度的责任感和高层次的人权思想。劳动生产改造罪犯是监狱重要的执法形式,它与刑罚执行唇齿相依,血肉相连,无论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如何变幻,我国监狱劳动生产改造罪犯的方法始终相对稳定并不断完善。劳动生产改造罪犯与由此必然产生的监狱企业成为监狱的依赖,共同发挥了历史性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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