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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六)

         

摘要

<正>(2009年2月14日第36次修订文本)(2009年3月27日生效)第九十一条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信函往来与汇款收发1.准许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员花费个人钱款收发信函与电报,对其数量不做限制。2.被处刑人员收取与投寄的函件应当接受矫正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被处刑人员同法院、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系统上级机关、以及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人权专员、依据俄罗斯联

著录项

  • 来源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9年第12期|70-74|共5页
  • 作者

    赵路;

  •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D951.2;DD916.7;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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