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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和市场两种不同类型的失信惩戒机制及其互补关系

     

摘要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构件之一,完整的失信惩戒机制由公共型失信惩戒机制和市场型失信惩戒机制共同组成。公共型失信惩戒机制使用公权力,可用作政府治理社会和市场信用监管的工具,主要在信控的事后处理区段对严重失信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其惩戒力度和震慑力非常强。它虽然只作用于国内,却能覆盖市场和社会领域。市场型失信惩戒机制能将惩戒失信主体的权力授予授信主体,使其能自主地对失信者施以经济惩罚,主要在信控的事前防范区段实施,在打击失信的密度和纵深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它的运行遵循市场规则,虽只在市场领域发挥作用,却可延伸至国际市场。公共型失信惩戒机制和市场型失信惩戒机制之间存在功能强互补关系,相互配合可使失信惩戒力度倍增。因此,"十四五"期间,应在保证公共型失信惩戒机制完成法治化转型的同时,尽快再次启动市场型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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