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农村·农业·农民B >夫妻离婚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摘要

案件:黄槐林与廖丽红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同居生活。2005年1月,黄槐林与廖丽红做生意缺乏资金,要求王晒平以自己的名义在当地农信社借款20万元转借给黄槐林。并约定2005年12月25日前归还全部本息。黄槐林与廖丽红借款后,依约从2005年2月28日起到同年12月止,分10次共向王晒平偿付利息45700元,利息付至2006年10月。2006年1月15日黄槐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依法执行死刑.

著录项

  • 来源
    《农村·农业·农民B》|2009年第7期|51|共1页
  • 作者

    李广杰;

  • 作者单位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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