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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正确计算保值储蓄的应付未付贴补息”一文的商榷

         

摘要

《江苏农村金融》89/10期刊载了刘建华同志的“如何正确计算保值储蓄的应付未付贴补息”一文。文中认为:“目前采用的计提保值储蓄应付未付贴补息的方法有误,计提贴息大大超过应提数……”。对此见解,笔者不敢苟同,认为有必要提出本人的看法,与刘建华同志商榷。一、按月平均余额计提应付未付保值贴补息是符合总行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的,是合法、合理的。总行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济核算办法》第五条规定:“为认真核算盈亏,信用社实行‘权责发生制’”。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提取应付未付息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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