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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系列之五:有证据证明合同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时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摘要

2000年8月,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了一个地产开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先由乙建筑公司完成土地的“三通一平”,然后由甲房地产公司注入资金5000万元,支付乙公司的土地平整费用,并对工程后期建设投资,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即进场开始施工,但开工不久,乙公司领导无意中得知甲公司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且在不久前的一笔投资中因经营不善已亏损了1000余万元,经调查了解该情况属实,乙公司便停止了施工,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先投入土地平整费,否则,将撤出工地,并要求赔偿有关损失,甲公司获翻后,以双方合同已明文规定乙公司应完成“三通一平”,甲公司才注入资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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