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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队长(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刍探

         

摘要

一九八六年九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厂长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地矿部党组也颁发了《地矿部队长任期经济目标责任审计评议办法(试行)》。因此,地勘单位开展队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势在必行。它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是完善地质勘探单位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深化改革的需要。发展和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于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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