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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炎两税法看中唐前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

             

摘要

唐代的两税法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基础之上出现的一种赋税制度。它的内容是户税和地税。户税还有地税,创始于高宗、武曌之时,当时只是租庸调以外的一种附加税。随着土地兼并的逐步加剧,租庸调制的逐渐瓦解,户税地位逐渐提高。代宗时,租的部分,改为按亩征收,庸调部分改为按户征收。到建中元年(780年),唐政府把安史之乱后陆续添设的各种新税,一同并入户税,两税法才正式颁布实施,至此田租(即地税)代替了丁租,户税代替了庸调,租庸调制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两税法的制定者杨炎在其奏疏中对两税法的内容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土)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旧唐书·杨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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