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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摘要

财税〔201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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