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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补偿会计与税务处理简析

     

摘要

一、政府拆迁补偿会计处理规定 政府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规定主要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其内容如下: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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