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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图形作品独创性表达之再思考——基于规范体系化解释视角

             

摘要

我国图形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规范内容较为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误读,需要结合著作权法体系进行解释。图形作品属于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旨在客观、准确地说明某一事物,其核心内容是个性化的图例说明方式。司法实践界定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应以几何图形排列、构造、标注等图形要素的设计和编排为考察对象,与美术艺术类创作进行区分,并排除工业设计、技术方案、客观事实等说明对象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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