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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明确

         

摘要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通知》明确,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此外,《通知》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配合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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