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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基础变迁与部门法分立格局的现代发展

     

摘要

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从“诸法合体”到部门法分立格局的演化,是对近代社会结构的公私分化所作的回应。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社会关系的存在状况与法律之间的塑造原理及其互动关系,经由20世纪后期法律社会学的论辩和全球性“法律与社会发展运动”之实践,已形成初步共识,亦即认为“法律既是社会发展演化的产物,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工具”,稳固的法律只能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基础之上。随着社会关系从单一走向多元、从“混沌一体”走向结构分化,法律结构也呈现出简单到复杂、从“诸法合体”到部门法分化的演变过程。社会结构与法律结构不仅保持着交替演化的规律,而且前者对后者具有内在的塑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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