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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与化解“执行难”问题

         

摘要

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和长期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环境原因和制度根源.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路径一直是法院上下的棘手难题. 为了根本解决“执行难”,本文结合当前“执行难”的现实情况及审判实例对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各自内在机能进行对比,发现两个制度在制度功能上具有互补性. 同时,深度探析不履行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受阻的根本原因首先,破产领域制度供应的短缺,既不利于通过培育社会信用体系从源头减少民事纠纷乃至执行案件的发生,也导致占有执行案件总量 40%左右的执行不能案件无法通过转入破产程序退出执行程序;其次,为弥补这种制度短缺而在执行程序中建立的代偿性制度,又大大增加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 因此,破产制度完善是关键. 本文以破产理论为根基,结合我国国情,依托法院执行的真实情况,建议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做如下完善:一是建立企业强制破产制度,解决企业债务人执行不能案件难以转入破产程序的“肠梗阻”现象;二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解决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不能案件无法退出执行程序的问题;三是完善现行破产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形成更加有利于激励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当事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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