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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与制度实现

         

摘要

“法无授权即禁止”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根源于行政权所具有的主动性与广泛性。各国为了更好地控制行政权,在行政程序中引进了听证制度。我国行政立法相对滞后,于1996年才首次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程序对实现行政公开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很好地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但是,该法对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听证笔录无法从根本上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而也贬损了听证程序的制度价值。因此,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来看,赋予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必然的立法选择。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将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一种是将行政处罚案件排他主义,将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我国当采行政处罚案件排他主义。为此需要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完善听证质证规则及建立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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