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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条款之修正——从责任承担范围出发

         

摘要

现行立法对补充责任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并集中体现在担责范围的规定上.据司法解释及补充责任条款的规定,补充责任人只在一定的限额内承担责任,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能超出该限额.划定补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范围,其实在运用按份责任的思维来处理补充责任,使责任人基于自身责任份额担责.这在理论上引发了一系列矛盾,不仅引发补充责任条款与侵权法第12条的混淆,还会使补充责任的顺位性失去合理依据,引起补充责任按份化,更有悖于侵权法的自己责任原则与完全赔偿原则,导致补充责任人与直接侵权人间的责任份额的混乱,更可能危及补充责任制度的存续.补充责任制度的宗旨应当为转移求偿风险,将受害人无法追及全额赔偿的风险转移到补充责任人的身上.故补充责任人应当就受害人未获赔偿的部分予以完整的赔偿,而且在担责后可享有全额的追偿权.如此设置可以保证补充责任制度的逻辑自洽,也符合它的立法初衷,充分地维护补充责任的独特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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