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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协调高效的区域城乡规划管理新架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带来的变化

     

摘要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明确了城乡空间管理中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事权,并通过"三大阶段,十项制度"建立了协调高效的区域城乡管理新架构.其中,在规划编制阶段,建立省域规划和市域规划协调制度,协调编制过程;在规划实施阶段,通过分级、分类的空间管治制度、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制度,以及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制度等,共同实施规划;在规划监督阶段,利用年度实施报告制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规划督察员制度等监督规划实施.并且在各个阶段均通过协调会议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保障协调任务的落实.新的规划管理架构将有助于协调规划过程,多方沟通协商,实现"协作规划"; 协调实施过程,落实规划要求,实现"务实规划";协调部门意见,统筹空间安排,实现"部门联动"; 协调公众意见,加强实施监督,实现"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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